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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自贸区海关监管详细制度介绍

2018-12-20 11:29:03   来源:web   

境内外维修是指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允许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实施管理。先进区、后报关是指货物由境外入自贸区区,允许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监管信息化系统区内自行运输是指自贸区内的企业,在四个分割的区域间货物的流动,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自贸区内四个区域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一)内销选择性征税

  1.定义:

  内销选择性征税(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经生产的成品销往境内区外时,根据企业申请,内销成品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仍按成品照章征收。该项制度是14项制度中唯一一项涉及优惠政策的制度。

  2.条件:

  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涉及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等其它部委的事权,因此需要部委意见一致后才能向其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

  目前适用此项政策的区域有: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3.要求:

  此项政策复制推广需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同意。

  4.效果:

  ①有利于加工制造业入区发展;

  ②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③解决区内政策的倒挂问题。

  二、新型贸易业态(4项)

  (一)保税展示交易

  1.定义: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可以在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和交易的经营活动。

  此项制度相比原来综保区“展示”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功能。

  2.条件和要求:

  ①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联网。

  ②区内企业需要在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③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④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信息化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

  3.效果:

  ①允许开展保税交易功能后,国内企业或个人可以就地看样取货,相比现在的免税店和离岛免税要更为方便。

  ②展示交易的货物可以规定时限集中申报并完税。

  ③降低物流成本,加快物流速度。

  (二)境内外维修

  1.定义:

  境内外维修是指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允许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海关参照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实施管理。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开展维修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区内产品出口到境外后的返区维修;另一种是区内产品内销到区外境内后的返区维修。本次自贸区提出的“境内外维修”规定区内企业只要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维修业务,不管境内或境外,不论自产或它产的产品均可以开展维修业务。

  2.条件和要求:

  ①企业从事境内外维修的业务,必须符合“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 ”的要求;

  ②从事境内外维修业务的企业,需要建立符合海关采取工单式核销的软硬件环境,海关通过工单对企业维修耗用保税料件、替换下的维修坏件和待维修品、已维修品等数据的比对,实现海关对整个维修业务中货物的进、出、转、存、耗用情况实现监管。

  ③待维修货物和已维修货物按“保税维修”监管方式进行申报(外籍船舶、航空器仍按“修理物品”监管方式进行申报)。

  ④维修坏件和边角料原则上需要“原进原退”。

  3.成效:

  ①拓展区内维修业务范围

  ②促进境内维修业务发展

  ③推动加工制造两端延伸

  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三)期货保税交割

  1.定义: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自贸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品种由原先的铜、铝两项商品,扩大到上海期货交易所全部上市的12种商品品种(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热轧卷板、天然橡胶、沥青)。

  2.条件和要求:

  ①能否复制该项制度的关键是上海期货交易所是否能在我省的特殊区域内设立(或认可)期交所指定的期货交割仓库。

  ②上海期货交易所需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

  ③期交所指定保税交割仓库的经营企业需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

  ④保税交割货物应当堆放在交割仓库中的期交所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保税交割货物和普通保税货物应当分开存放。

  ⑤若交割货物已质押,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妥善保管,已质押的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操作。

  ⑥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如需提货出境、出区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的销售凭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出区申报手续。

  3.成效:

  若能在我省复制推广该项制度,将填补我省期货保税交割的空白,促进我省产品期货交割的业务量,降低企业成本,进而吸引周边省市相关货物在我省进行异地交割。

  (四)融资租赁

  1.定义:

  该项制度是企业在区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区外企业分期缴纳租金,海关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2.条件和要求:

  ①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业务资格。(银行系企业需银监会备案,非银行系需商务部门备案,内资企业需商务部备案,外资需商务委备案)

  ②境内承租企业办理融资租赁货物需向海关提供进口担保。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试验区融资租赁货物保证书》代替进口担保。

  ③融资租赁货物的税款计征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相关规定办理。

  3.成效:

  推动我省跨境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将我省的特殊区域建设成为融资租赁功能区;吸引融资企业入区发展,增加地方的税收收入。

  三、贸易便利措施(9项)

  (一)先进区、后报关

  1.定义:

  “先进区、后报关”是指货物由境外入自贸区区,允许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监管信息化系统 、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

  2.条件和要求

  ①“先入区、后报关”模式适用于B类以上企业,适用于海运散货及空运货物,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境货物不得采用此模式。

  ②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由口岸至自贸区承运车辆必须是海关监管车辆,施加海关封志,采取GPS手段实施途中监管。

  ③货物需在24小时内运入自贸区,超期信息化系统自动关闭。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进境备案,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逾期未申报的货物,信息化系统暂停其申报。

  ④由风险部门设置一定比例的无干预随机布控,主管海关可根据需要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

  ⑤舱单被布控的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

  3.成效:

  ①解决口岸一线货物快速入区问题;

  ②降低企业通关、物流和港口业务成本;

  ③解决企业因未见货物实际而导致的申报不准确,影响通关效率的情况。

  (二)区内自行运输(可复制)

  1.定义:

  区内自行运输是指自贸区内的企业,在四个分割的区域间货物的流动,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自贸区内四个区域间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该制度主要针对上海自贸区内的四个特殊区域物理分割的情况下,区与区之间的货物实行自主运输。

  对我省来说,芜湖、合肥两个出口加工区可以结合总署今年推广的“区区流转、自主运输”相结合复制推广该项制度,实现跨关区间区区流转的便利。

  2.条件和要求

  ①开展“自行运输”业务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事先向货物转出、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车辆备案手续。

  ②“自行运输”车辆经一次备案后,可以在自贸区内持续使用。

  ③未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同意,车辆不得在“自行运输”途中擅自停留、装卸或者拼载其他货物。

  ④芜湖、合肥两个出口加工区可以结合总署今年推广的“区区流转、自主运输”相结合复制推广该项制度,实现跨关区间区区流转的便利。区内现有的辅助系统需要对物流运输的交通工具管理模块进行开发,同时增加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区域端模块。

  3.成效:

  ①提高货物流转效率;

  ②降低企业货物流转成本。

  (三)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

  该项制度是上海自贸区合并原先四个特殊监管区域后出现的进出境备案清单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关区两个出口加工区使用的备案清单可以复制推广。

  (四)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1.定义:

  允许企业将货物分批次进出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集中报关的行为。

  该项制度与芜湖、合肥两个出口加工区已经实行的“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制度是相一致的。

  2.条件和要求:

  ①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②区内企业应当将自卡口确认放行之日起30日内的核放单,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③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汇总相关核放单生成报关申请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备案清单“运输工具”栏内填制“分送集报”字样。申报完成后,信息化系统自动比对备案清单数据与报关申请单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五)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

  该项制度规定自贸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自贸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六)智能化卡口验放

  1.定义:

  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按自贸区卡口验放模式设计的,自贸区在升级改造现有卡口设施的基础上,实现货物进出区自动比对、自动判别、自动验放。

  2.条件和要求:

  自贸区通过智能化卡口验放是海关依据卡口核放单,运用卡口智能化设备自动读取电子车牌号码、集装箱号、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安全智能锁等监管数据,进行海关监管信息的自动比对、风险判别,完成车辆GPS运行轨迹自动核销、货物查验或者放行指令处置等卡口智能化管理作业,实现车辆分流、自动验放。

  (七)集中汇总纳税(可复制)

  该项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分批报关、集中纳税”,与“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相类似。

  (八)工单式核销(可复制)

  1.定义:

  工单式核销是海关与实行ERP系统管理的生产型企业进行联网,通过实时采集企业的工单数据和企业进出库的申报数据,对企业生产进行定量、动态监管,实现海关底账数据与企业实际数据自动比对的一种核销方式。

  2.条件和要求:

  ①实施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加工贸易;

  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②海关根据信息化系统提示的库存差异预警、工单预警等风险信息,可以采取查验、中期核查和引入中介机构协查等方式对区内企业货物和进出口行为进行核查。

  3.成效:

  ①真正实行海关对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监管,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

  ②解决企业长期困扰的核销时间长、数据差异大的难题;

  ③解决了“境内外维修”业务的海关监管问题

  (九)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1.定义:

  该项制度要求区内仓储企业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并与海关联网,海关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

  2.条件和要求:

  ①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电子标识。

  ②主管海关应当明确固定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4天),要求联网企业定期由仓储管理系统(WMS)生成指定格式数据,并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际货物(应当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库位信息。

  3.成效:

  ①真正实行海关对物流仓储企业的动态监管,能真实反映物流企业的仓储情况;

  ②解决盘库周期长、工作量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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