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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种类

2018-03-20 18:16:01   来源:web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

  的种类 :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鉴于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联合体,其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可以对外投资,但企业集团需要登记:

  一、设立或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必须是实物或者货币出资,不动产以及在建工程不得作为出资。】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指的控股,是指绝对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须国务院批准。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省或市局,迁入的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及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出示原件。

  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先要符合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

  (1)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2)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账户等方面有效隔离;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要同时满足: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具备投资银行类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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