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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有年龄与学历要求吗?

2018-03-19 15:13:05   来源:web   

因为认购公司股份或资本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成立前的认购是认购尚未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认购是认购已经存在的公司的尚未发行的股份,因此,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既可发生在阶段,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如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酱投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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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有多种,情形不同,对公司、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产生的影响亦有所不同,因而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方式也不同。

  1.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表现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种情形。

  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合资、假合作,或为了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

  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着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能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确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

  2.按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出资义务不履行可分为公司成立前出资义务的不履行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的不履行。

  因为认购公司股份或资本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成立前的认购是认购尚未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认购是认购已经存在的公司的尚未发行的股份(新股认购),因此,出资义务的不履行既可发生在阶段,也可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即便是认购尚未的股份,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如现物出资义务不履行便经常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因现物出资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其中以建筑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须办理登记手续,但上述财产权的受让人只能是已登记成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不成立,而公司成立后出资义务不履行有可能导致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解散,严重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撤销。

  (责任编辑:admin)

  企业要上市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是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核心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

  资本金最低限额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

  审批程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行政审批制度,它的成立必须先得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然后再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股东人数的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少为2人,最多为50人;股份有限人数不得低于5人,无上限。

  股东变换的时间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变换,但必须经内部同意,老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必须自3年后方可转让股份,若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受让权。

  3、设立股份公司的意义: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组织较规范、资本金额大,为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于:一是实力强大的象征;二是比较规范、利于科学管理;三是上市的前提,因为上市前必须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条件:

  发起人数量:不少于5人;

  资本金的最低限额;1000万元;

  筹办过程:设立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

  :要制定章程,作为设立后公司的基本行为准则;

  组织机构:要有、、等法人治理机构;

  经营条件: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5、有上市目标的应注意的事项。

  资产:要清晰、独立;

  主营:要突出,主导产品的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75%以上;

  人员:要与股东及其他企业独立,不能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财务:要有独立的帐册、银行户头和独立的财务人员。

  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准备工作。

  策划方案:对整个方案进行设计,如股东、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等;

  确定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

  签定:

  ①出资物及数量:各股东的出资物形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②折合股数及比例:各股东入股资产折合的股数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③权利和义务:作为发起人和义务。

  财务审计:对近3年的财务进行审计;

  资产评估:对入股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公司章程(草案):是公司以后的行为准则,必须认真对待。

  7、申报程序

  上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

  申请报告;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若有);验资报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协议书;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市体改部门--省体改部门--省政府--获得省政府的设立批复

  8、召开创立大会。省政府批复后要召开创立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审议筹建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选举监事;审议筹办费用。

  9、办理工商登记:创立大会召开后,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方为成立。

  10、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如何上市前进行规范。

  股东及其产权的合法性:证券公司一般要对股东及股东出资、产权等问题进行审查;

  成立过程的合规性:审查其设立时的手续是否完备。

  必要的资产和业务重整:根据有关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要求,对业务及相应资产进行必要的重整。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很多企业已是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是整体变更的设立方式。应注意以下几点:

  股东:不得少于5人,若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及5人,则要增加到5人以上;

  股本: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数。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及1000万元,则股东要再投入部分资产,以达到1000万元以上。

  变更程序:与前述的程序、内容相同。

  (责任编辑:admin)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企业在申办、扩资、合作等活动中,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1)、认定范围:

  业在申办、增资扩股、合作等活动中可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所占股份在注册资本25%以内的(包括25%),在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所占股份超过注册资本25%的,需到市科技局成果处办理认定证书。

  2)、需提供的材料:

  (1) 科技成果拥有方对该技术的法律状况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植物品种权证书,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其享有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证明文件,并保证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2) 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新增或增资扩股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文件。

  A. 企业章程,各方股东的协议文本;

  B. 新设或增资扩股企业实施该项目技术的具体方案和步骤;

  C. 合作方中有一方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须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或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

  D. 中方科技成果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出资入股的,按照国家关于秘密技术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3)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说明文件:

  A. 科技成果名称、技术特征、所属领域;

  B. 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分析报告;

  C. 科技成果开发过程的简要说明;

  D. 科技成果的应用效果证明:包括用户使用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等;

  E. 技术查新报告。

  2)、什么样的科技成果可作价出资入股:

  (1). 该技术成果必须属于科技部和深圳市颁发的高新技术范围;

  (2). 该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该技术成果属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

  (4). 技术出资方合法享有该科技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保证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5). 新注册或者扩股的公司必须是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

  4)、技术入股的比例:

  (1). 企业在申办、扩资、合作等活动中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所占股份在25%以内的(包括25%),在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

  (2).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局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5)、认定书的作用:

  经确认后,市科技局颁发由国家科技部统一制发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确认证书。持该证书可以到市工商部门注册。该证书只作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注册用,不能作为'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市高新技术项目'的证明。

  6)、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办理程序

  (1). 可在网上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条件、材料等)

  (2). 提供出资入股相应材料

  (3). 提供出资入股相应材料

  (4). 局领导审批

  (5). 颁发出资入股证书

  (6). 按季汇总与工商局核实

  (责任编辑:Admin)

  一、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应与生产经营范围相符

  验证时要考虑企业章程或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核查其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是否与生产经营范围所需相符,如果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严重不符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即使股东之间认可且订有,一般也不能作为出资。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也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即投入的实物资产应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必不可少。

  二、实物资产、的评估范围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有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笔者认为,并不一定所有的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无形资产出资,不管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要经过科技部门确认。因为这一类资产价格难以确定,如果直接以股东认可的协议作为出资依据,容易导致虚假出资。

  2.以非专用设备出资,如果购置时间短,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变化不大,可直接以发票和股东认可的实物资产出资协议等作为验资的依据,不必进行评估。

  3.以非专用设备出资,如果购置时间长、物价指数变化较大时,必须经过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验资的依据。

  4.实物为专用设备或进口设备,结构复杂、技术性强,价格难以确定,不论购置时间长短,都应经过评估。

  三、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应限制在一定比例

  《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1997年7月4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对于以实物资产出资,《公司法》没有就出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以实物资产出资也应符合一定的比例,因为一个企业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多种要素资产的最佳配置,不能全部为流动资产,也不能全部为固定资产。这样使企业能保持一个良好的资产结构,可以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风险。

  四、评估业务与验资业务应分离

  现实中,实物及无形资产的评估、多由同一家事务所,甚至同一注册会计师完成。特别是那些未设专门评估部、验资部的小事务所更是如此。因此,有的事务所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往往出现低价高估或者先验资再根据验资需要去评估的情况,使评估程序形同虚设,增大了验资的风险。如果评估与验资由两家不同事务所去做,评估与验资的风险由两家不同事务所承担,或者由同一家事务所不同人员分别担任评估与验资,这样就会减少弄虚作假的可能性,降低验资的风险。

  (责任编辑:Admin)

  办理如下: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起草,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 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 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酱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1)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3) 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 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们情况;

  8. 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责任编辑:admin)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应当由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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